|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62号
原告:广东省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官和路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剑,男,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兴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省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学岩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特夫
审判员 刘 雁
审判员 陈 涛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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