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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7-11-30 15:41:41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65

原告:王海成。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星瀚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解放北路一中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姚娥,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志宏。

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

被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源中路松柏东街13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淑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体育路华夏工业中心3F座。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德州星瀚音像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光盘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0711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

 

 

审判 长 徐 特 夫

审判 员 刘      

审判 员 李      

 

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 员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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