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69号
原告:王海成。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德州星瀚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解放北路一中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姚娥,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志宏。
被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州北路1066号74栋。
法定代表人:杨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旦展,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路虹漕421号61栋6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德州星瀚音像有限公司、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
审判 长 李 波
审判 员 刘 雁
审判 员 徐 特 夫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 员 范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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