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工作动态    审判信息    理论与实践    裁判文书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7-11-30 15:49:00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69

原告:王海成。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德州星瀚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解放北路一中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姚娥,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志宏。

被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州北路106674栋。

法定代表人:杨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旦展,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路虹漕421616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德州星瀚音像有限公司、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0711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

 

 

审判 长 李      

审判 员 刘      

审判 员 徐 特 夫

 

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 员 范      




浏览次数: 小字 关闭

鲁ICP备05007467号
©2003-20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