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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7-12-04 18:00:13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8

 

原告: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

法定代表人:王银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振坤,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德百集团共青团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共青团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殷延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宪松,众成仁和律师(集团)德州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百集团共青团商场有限公司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3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徐 特 夫

 

 

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泮 洪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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