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29号
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华润大厦601、6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雪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柳红,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奥力源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恩城开发区6号。
法定代表人:栗振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烈富,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雪贝啤酒贸易有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宇,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斌,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刚。
委托代理人:刘德海。
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山东奥力源啤酒饮料有限公司、青岛雪贝啤酒贸易有公司、林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产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雪峰、王柳红,被告山东奥力源啤酒饮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烈富,被告青岛雪贝啤酒贸易有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宇、纪斌,被告林刚委托代理人刘德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第一、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雪花干”啤酒,第三被告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啤酒;
二、 第一、二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行销毁当尚未投入生产的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啤酒瓶贴);
三、 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万元(30000元)整。(已过付)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雁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徐特夫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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