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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莱芜市钢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杨文训保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12-18 15:13:37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莱中知初字第14号
原告莱芜市钢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北城子坡村。
法定代表人安晋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训。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钢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训保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钢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琴
审 判 员 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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