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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莱芜市钢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北城子坡村。
法定代表人安晋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忠明。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保密合同纠纷
原告莱芜市钢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为五年。同时签定《保密合同》一份。2006年2月13日,被告提前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到与原告相同的企业莱芜市正盛板业有限公司,从事与在原告单位同样的工作。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在原告单位从事技术工作,知悉原告大量技术秘密,因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密合同。现在被告违约“跳槽”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孙忠明答辩称,一、保密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的约定无效。二、被告并不知悉原告的技术秘密。三、保密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四、三年内禁止受雇于竞争公司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和显示公平而无效。五、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到竞争公司工作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六、保密合同中约定的罚款不是违约金,更不是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保密合同》一份。保密合同对原、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均作了约定。2006年2月13日,被告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到与原告相同的企业莱芜市正盛板业有限公司,从事与在原告单位同样的工作,构成违约。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忠明支付原告违约金750元;
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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