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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原告莱芜宇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奥电子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7-12-18 15:28:42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莱中知初字第1号
原告莱芜宇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开发区大故事村。
法定代表人王佳悦,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玉民。
委托代理人李振。
被告上海荣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小区九干路。
法定代表人胡叶,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宇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尔云
审 判 员 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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