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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莱芜宇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开发区大故事村。
法定代表人王佳悦,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玉民。
委托代理人李振。
被告上海荣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小区九干路。
法定代表人胡叶,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宇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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