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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庆明与山东威马泵业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12-18 15:30:05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莱中知初字第9号
原告易庆明。
委托代理人王庆锋,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马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宝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
委托代理人马宝锋。
原告易庆明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被告山东威马泵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5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庆明撤回起诉。
撤诉费605元由山东威马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尔云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 王守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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