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聊城中院对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棉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毛巾、枕巾、浴巾、毛巾被上的 “金号”文字及其英文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这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以来,聊城中院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案件,该案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该市的品牌建设紧密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前身茌平县毛巾厂自1969年成立以来,就将“金号”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毛巾上,特别在其1999年注册并使用“金号”文字及其英文商标以来,更加努力塑造“金号”文字及其英文商标的毛巾等产品的品牌形象,得到了权威机构及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符合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棉纱上使用“金号”文字及其英文作为商标,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即误认认为该产品系原告企业所生产或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进而无正当理由地分享和损害了“金号”文字及其英文驰名商标积累的良好商誉,应认定为侵权。据此,聊城中院作出以上判决。
该判决书送达后,原告、被告均表示服判,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刘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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