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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D座5层。
法定代表人:朱友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支富生,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焕君,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诉人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济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决减少原审法院确定赔偿的数额。
原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是:北京市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霜冷长河》、《借我一生》、《我的成长我作主》、《告诉世界我能行》、《谈谈心,恋恋爱》、《养心的妙药》六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29日至6月1日,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证机关对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所办网站www.96626.net上登载的上述六部作品的状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出具了公证书。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网站上登载的事实无异议,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在登载作品时为全文刊登,并写明了作品的原作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市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霜冷长河》、《借我一生》、《我的成长我作主》、《告诉世界我能行》、《谈谈心,恋恋爱》、《养心的妙药》六部作品在网上的登载行为。
二、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市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三、北京市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北京市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由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2155元,由济南大众网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清霜
审 判 员 岳淑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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