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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巨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梁山巨源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廷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五五工厂。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
法定代表人:孔鸣,厂长。
委托代理人:莫菊妹。
上诉人梁山巨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五五工厂侵犯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山巨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山巨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山巨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梁山巨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 磊
代理审判员 战玉祝
代理审判员 丛 卫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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