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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逄增伦,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继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李,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绣园B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焕君,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青岛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 磊
代理审判员 柳维敏
代理审判员 战玉祝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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