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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黄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永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石城。
法定代表人:张秀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金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潍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梦金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2003年1月16日,王忠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竹报平安”图案造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将“竹报平安”图案造型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了王忠善,专利号ZL03312035.8。2006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通知,将“竹报平安”图案造型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由王忠善变更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专利用于本公司“梦金园”商标的产品上。本案所涉杯图案“竹报平安”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06年8月7日,梦金园公司与山东省昌乐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到济南市黄金大厦,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带有“竹报平安”图样的杯子一个,价值为1000元,并索取了加盖有“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印章的发票一张。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整个购买活动进行了公证,并当场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通过比对,鑫意公司的产品在外观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梦金园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相同或相近似。梦金园公司认为鑫意公司在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与其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的杯子,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为此即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享有的ZL03312035.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赔偿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三、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 7010元,由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10元,由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清霜
审 判 员 岳淑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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