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工作动态    审判信息    理论与实践    裁判文书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7)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7-12-25 15:15:58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滨中民三知初字第 16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

代表人:姜远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宗坤,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卜新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民县桑落墅农机加油站。

代表人:尹春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桑落墅农机加油站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因其与被告惠民县桑落墅农机加油站已自行和解于200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第14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前临时措施费1000元,共计177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负担。

       李 金 花

       王 合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学 勤

 

 

00 七年九月 十六日

 

           

 




浏览次数: 小字 关闭

鲁ICP备05007467号
©2003-20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