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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9号
原告:郑浩南,男,22岁,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488号。
委托代理人:宋遵义,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东胜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延进,男,35岁,汉族,现住滨州市阳信县步行街向西100米路南。
被告:孙延亮,男,30岁,汉族,现住滨州市阳信县步行街向西100米路南。
原告郑浩南与被告孙延进、孙延亮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7月10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0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延进、孙延亮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浩南撤回对被告孙延进、孙延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浩南承担。
审 判 长 张秀 峰
审 判 员 王 合 勇
代 理 审 判员 李 学 勤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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