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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7)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7-12-25 15:19:07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9号

原告:郑浩南,男,22岁,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488号。

委托代理人:宋遵义,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东胜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延进,男,35岁,汉族,现住滨州市阳信县步行街向西100米路南。

被告:孙延亮,男,30岁,汉族,现住滨州市阳信县步行街向西100米路南。

原告郑浩南与被告孙延进、孙延亮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7月10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0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延进、孙延亮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浩南撤回对被告孙延进、孙延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浩南承担。

 

 

 

 

 

审 判 长 张秀 峰

审 判 员 王 合 勇

代 理 审 判员 李 学 勤

 

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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