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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日民三知初字第9号
原告高兴建,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日照市政协干部,住日照市市直机关第一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中保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焕锋,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白竹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伯钊,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兴建诉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兴建的委托代理人丁明仕、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焕锋、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伯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兴建诉称:原告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对摄影作品“日照港”、“海水浴场”“世帆赛基地”、“万平口一角”照片享有著作权,该部分摄影作品分别发表于“日照全景摄影”网站上。2007年,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并篡改以上摄影作品,并将该作品用在被告的企业广告宣传画册中和企业网站上,进行宣传其开发的位于日照市山东路与文登路交汇处的“都市花园”房地产项目。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部分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摄影作品的侵害,销毁现存的侵权画册及侵权网页;2、两被告在日照日报或日照市其它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 000元及诉讼支出费用;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网站上所使用的图片及宣传册上使用的图片均与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实在自己的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没有署名、没有拍照时间和上传时间的部分照片。但是原告不一定就是照片“日照港”、“海水浴场”、“万平口一角”的著作权人;并且被告是善意使用,虽然我方有义务向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但因为图片未署名,故我们无法联系著作权人,也无法支付该使用费用。
经审理查明:
原告高兴建是日照市政协的干部,同时也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2003年至2004年,原告高兴建摄制了“日照港”、“海水浴场”“3325-水上运动基地”(“世帆赛基地”)、“万平口一角”等照片,随后将该摄影作品的电子版上传到“日照全景摄影网”上。2006年,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网络下载了摄影作品“3325-水上运动基地”,并将之用于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站(www.rzhy.com)“都市花园”栏目之“周边景色”分栏目。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利用网络下载了摄影作品“日照港”、“海水浴场”、 “万平口一角”,并将之使用在其对公众散发的“都市花园”楼盘宣传册上。上述使用既未经过原告高兴建的许可、未标明作者的姓名,也未向原告高兴建支付报酬。
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将其网站上与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的内容予以撤稿;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停止使用了涉案的“都市花园”楼盘宣传册。
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企业。
2006年6月5日,高兴建以其摄影作品“3325-水上运动基地”被侵权为由起诉了日照市邮政局、山东省集邮公司,该案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处理,日照市邮政局、山东省集邮公司赔偿了高兴建经济损失3 214元以及其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 1 606元。
原告在本诉讼中支付了公证费500元、律师代理费1 000元。
对于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告及两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高兴建提交的摄影作品“日照港”、“海水浴场”“3325-水上运动基地”(“世帆赛基地”)、“万平口一角”的原始数据资料及有关网络资料、摄影作品的正片、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日民二知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1份、日照市第二公证处(2007)日二证民字第350号、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花园”楼盘的宣传册1份、公证费收据1张、律师代理费发票1张,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1宗,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建摄制了“日照港”、“海水浴场”“3325-水上运动基地”(“世帆赛基地”)、“万平口一角”,是该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上述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高兴建的许可,出于商业宣传的目的,在网上复制、传播了摄影作品“3325-水上运动基地”(“世帆赛基地”),在“都市花园”楼盘的宣传册中复制、传播了摄影作品“日照港”、“海水浴场”、“万平口一角”,侵犯了原告高兴建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是为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空间,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3325-水上运动基地”(“世帆赛基地”)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并且其在法院通知后即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侵害行为已经得到了制止,所以没有必要判令停止侵害;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日照市辖区,所以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日照日报》上刊登向原告高兴建赔礼道歉的声明;关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由于原告、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本院根据侵权的具体情节,并充分考虑到 “3325-水上运动基地”(“世帆赛基地”)摄影作品此前已获得的侵权赔偿,在五十万元以下分别确定赔偿数额。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其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不能确定原告是著作权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五)项,第九条(一)项,第十条第一款(二)、(五)、(六)项和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日照日报》上刊登因侵犯原告高兴建著作权而赔礼道歉的声明,具体内容以本院核定为准;
二、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兴建支出的律师费1 000元,公证费500元;
三、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兴建经济损失15 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义宽
审 判 员 傅前铭
审 判 员 韩文卓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姿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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