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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日民三知初字第8号
原告高兴建,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日照市政协干部,住日照市市直机关第一生活区。
被告日照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建诉被告日照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建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兴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兴建负担。
审 判 长 王义宽
审 判 员 傅前铭
审 判 员 韩文卓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姿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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