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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日民三知初字第7号
原告高兴建,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日照市政协干部,住日照市市直机关第一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龙骏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文化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仕用,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建诉被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龙骏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建于200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兴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275元,诉前证据保全费1 000元,合计1 275元由原告高兴建负担。
审 判 长 王义宽
审 判 员 傅前铭
审 判 员 韩文卓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姿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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