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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7)日民三知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07-12-27 15:37:19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日民三知初字第7

 

原告高兴建,男,1957824出生,汉族,日照市政协干部,住日照市市直机关第一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龙骏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文化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仕用,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建诉被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龙骏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建于200712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兴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275元,诉前证据保全费1 000元,合计1 275元由原告高兴建负担。

 

 

 

 

       王义宽

      傅前铭

      韩文卓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刘姿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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