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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7)日民三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doc
作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07-12-27 15:37:19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日民三知初字第6

  

原告唐洪廷,男,19591222出生,汉族,日照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主任,住日照市市直机关第一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中保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焕锋,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白竹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伯钊,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洪廷诉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洪廷的委托代理人丁明仕、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焕锋、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伯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洪廷诉称:原告是摄影爱好者,对摄影作品 “万平口”享有著作权,该摄影作品发表于“日照全景摄影”网站上。2007年,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摄影作品,并将该作品用在被告企业网站上,进行宣传其开发的位于日照市山东路与文登路交汇处的“都市花园”房地产项目。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部分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摄影作品的侵害,撤换侵权网页;2、两被告在日照日报或日照市其它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 000元及诉讼支出费用;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涉案“万平口”照片系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是提供了链接,并且也不知道是侵权图片,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即断开了该链接,所以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实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没有署名、没有拍照时间和上传时间的部分照片。但是原告并不能确定其就是照片 “万平口”的著作权人。

经审理查明:

原告唐洪廷是摄影爱好者,业余从事摄影创作。2004928,原告唐洪廷摄制了名为“万平口”的照片,随后将该摄影作品的电子版上传到“日照全景摄影网”上。2006年,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用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网站(www.rzhy.com)空间,开辟了用于宣传其楼盘项目的专栏“都市花园”,在此期间,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网络下载了摄影作品“万平口”,并将之放在“都市花园”栏目下的分栏目“周边景色”中。上述使用既未经过原告唐洪廷的许可、未标明作者的姓名,也未向原告唐洪廷支付报酬。

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将其网站上与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的内容予以撤稿。

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企业。

原告在本诉讼中支付了查询费50元、律师代理费1 000元。

对于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告及两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唐洪廷提交的摄影作品“万平口”的原始数据资料及有关网络资料、摄影作品的正片、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花园”楼盘的网络宣传资料1份、查询费收据1张、律师代理费发票1张,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1宗,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告唐洪廷摄制了 “万平口”,是该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对摄影作品“万平口”享有著作权。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唐洪廷的许可,出于商业宣传的目的,在其网络宣传资料上复制、传播了该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唐洪廷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是为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空间,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万平口”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并且其在法院通知后即删除了相关内容,故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当事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日照市辖区,所以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日照日报》上刊登向原告唐洪廷赔礼道歉的声明;关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由于原告、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本院依法根据侵权的具体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其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不能确定原告是著作权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五)项,第九条(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一)项,第四十八条,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日照日报》上刊登因侵犯原告唐洪廷著作权而赔礼道歉的声明,具体内容以本院核定为准;

二、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洪廷支出的律师费1 000元、查询费50元;

三、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洪廷经济损失4 000元;

四、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驳回原告唐洪廷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日照都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王义宽

      傅前铭

      韩文卓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刘姿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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