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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日民三知初字第5号
原告厉志荣,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日照市建委信息中心主任,住日照市济南路269号。
被告日照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志荣诉被告日照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志荣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厉志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厉志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义宽
审 判 员 傅前铭
审 判 员 韩文卓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姿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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