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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聊民三初字第12号
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蒋 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彬,男,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成江,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阿胶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雷庆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洪伟,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东阿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公司“东阿牌”阿胶外包装盒包装装潢相似的阿胶的外包装装潢,销毁侵权的全部库存外包装装潢,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阿牌”阿胶产品自面市以来,广告覆盖面广、投入大,以其优良的品质、显著地疗效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深受相关消费者的青睐,在全国范围内十分畅销,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成为相关公众熟悉的知名商品。该商品使用的“东阿牌”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专利权。被告东阿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使用与原告“东阿牌”阿胶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生产并销售阿胶,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阿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赔偿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二、被告东阿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停止使用与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包装装潢相近似的阿胶产品,并且销毁现有库存的包装物;对被告东阿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调解书送达前销售的阿胶产品,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追究。
三、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减半收取为785元,原告承担393元,被告承担392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金义
审 判 员 刘丽珍
代理审判员 侯宪彦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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