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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聊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蒋 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彬。
委托代理人朱成江,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环球西路。
法定代表人雷保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立志。
委托代理人程凤培。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东阿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公司“阿”字牌复方阿胶浆外包装盒包装装潢相近似的阿胶浆的外包装装潢,销毁侵权的全部库存外包装装潢,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浆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生产的复方阿胶浆产品自面市以来,广告覆盖面广、投入大,以其优良的品质、显著地疗效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深受相关消费者的青睐,在全国范围内十分畅销,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成为相关公众熟悉的知名商品。该商品使用的“阿”字牌商标已于1985年11月3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该产品使用的外包装装潢通过公司职工的劳动和设计者的智力投入,已成为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东阿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原告公司复方阿胶浆这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外包装、装潢,大量生产并在全国各地公开销售,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声誉,给原告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阿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阿”字牌复方阿胶浆外包装盒包装装潢相近似的阿胶浆外包装装潢。
二、被告东阿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销毁现存的侵权包装装潢。
三、被告东阿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浆产品。
四、被告东阿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赔偿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五、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东阿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金义
审 判 员 刘丽珍
代理审判员 侯宪彦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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