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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聊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好心情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清平镇中平街。
法定代表人王金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好心情饮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义
审 判 员 刘丽珍
代理审判员 侯宪彦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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