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聊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洪涛,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万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玉华,站长。
委托代理人:陶大平,该修理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闫光瑜,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聊城市万通汽车修理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 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由洪涛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闫光瑜、陶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由: 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企业,所生产的温度开关(热敏开关、温控开关)等七大类产品属大众、富康、本田等90多家主机厂专用配套部件,所用“天博”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原告技术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大量销售标有该商标的假冒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万元;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销售的温度开关是从正规渠道取得,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构成侵权。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合法的诉讼主体。2、聊城市公证处(2006)聊证经字第361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3、原告生产的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一件,证明原告生产的产品与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明显区别。
经审理查明: 2003年6月14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V”形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机油压力报警器、水温传感器、热敏感开关、调温器等,注册证号为3150282,有效期为200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被告销售了标有原告该商标的产品。该产品非原告所生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聊城市万通汽车修理厂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8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共计8595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l0日内过付。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陈金义
审 判 员 刘丽珍
代理审判员 侯宪彦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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