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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聊民三初字第27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令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洪涛,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金义
审 判 员 刘丽珍
代理审判员 侯宪彦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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