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院经审理并报省法院核准,我市首例驰名商标案审理结案。依法认定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集团)使用的“泰丰”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市首例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也是我市第一个全国性驰名商标。
泰丰纺织集团是我市一家集纺纱、织布、家纺、热电等为一体的国家大型纺织企业集团。自2001年11月起在布和床上用品上使用“泰丰”商标,2003年8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装饰织物、布、棉织品等纺织品,2006年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泰丰纺织集团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产品先后荣获“山东省出口名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世界市场中国十大年度品牌”、国际新产品优秀设计奖和技术创新奖等荣誉称号,拥有三项发明专利和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多次受到省级和国家级表彰奖励;投资5000万多元在全国范围内以报刊、影视、户外广告、展览会、重大活动冠名等方式,开展商标及其产品的宣传;产品远销日本、新加坡、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中东、非洲等32个国家和地区,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随着“泰丰”商标及其产品知名度的不断增强,擅自销售假冒“泰丰”注册商标等侵权现象逐年增多,莱芜市工商局曾查处多起。2006年11月,山东某有限公司经销“泰丰”牌化工染料,该化工染料包装箱上的商标标识与泰丰纺织集团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并导致两家企业的共同客户向泰丰纺织集团提出质量问题。泰丰纺织集团遂提起诉讼,认为“泰丰”商标已在相关消费群体中驰名,山东某有限公司在不相同、非类似商品上直接复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足以误导公众,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淡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请求法院认定其使用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中院对审理这一案件高度重视,从立案到审理,院领导给予了高度关注,要求从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和保障莱芜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审理好这一案件。审理期间,合议庭成员多方调查取证,并委托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与有关品牌商标进行比较,“泰丰”商标知名度在经销商中达97.7%,在消费者中达96.4%。
中院经审理认为,泰丰纺织集团在纺织品上使用的“泰丰”商标注册时间早、持续使用时间长;产品产量较大,在国内外市场占据了一定的份额;产品质量有较高的可靠性和较强的稳定性,先后多次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好评,属名牌商品,具有良好的信誉、广泛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被告复制原告的驰名商标用于其化工染料外包装,导致原、被告共同的经销商客户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原告泰丰纺织集团注册并使用在布和床上用品上的注册证号为3152091的“泰丰”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山东某有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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