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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7)菏民三初字第63号
  时间2008-02-29 10:48:42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菏民三初字第63

 

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中路185号楼3A

法定代表人:韩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程翔,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司永光,男,197857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805070237,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结核病医院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付珉,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晓梅,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永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101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1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程翔,被告司永光的委托代理人付珉、邢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司永光2002年末开始代理销售原告经营的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太阳石药业)知名品牌药品,因被告违规操作,原告于20069月解除了被告的代理资格。被告因被解除代理资格心怀不满,采取用非原告药品冒充原告药品向药监部门举报并提供虚假药品进行鉴定、张贴大字报、向二十多个网站和菏泽报社、电视台提供虚假信息等方法,诋毁原告及太阳石药业的商业信誉,破坏原告知名商品声誉,给原告及太阳石药业的信誉及知名品牌的商品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同时使原告的销售额降低,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诋毁太阳石药业知名品牌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2、承担因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30万元(原告暂可统计额);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告作为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代理商,绝不会损害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方所诉不实。2002年,被告开始全职从事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代理,是“好娃娃”丛壮赖氨葡锌片的二级代理商,自代理该药品以来,被告遵纪守法,及时做市场调查,维护该药品的市场信誉。2006年来,有许多客户和服药患者开始反映药品有质量问题,出现裂片,且有异味发出,服用出现头痛、头晕、心慌、腹痛现象。得知此事,被告一边安抚客户,为他们垫付医疗费,一边与原告交涉,因为被告在菏泽从事多年该药品的代理,被告不想让所代理的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当地媒体得知此事后,如实进行了报道。二、原告的药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告作为该药品的代理商,声誉也受到了损害。被告是通过正当渠道从原告处购进药品,在菏泽市场上出现了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作为代理商,被告要对代理的药品和客户负责。菏泽市药品检验所分别对菏泽牡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曹州药店、菏泽牡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菏泽市保康医药超市三处进行检验,其三份报告的检验结论是批号为050902050903050904的赖氨葡锌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其药品被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扣押,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自己的部分药品赖氨葡锌片因质量问题不但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且给被告在菏泽的药品代理商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挽回被告的经济损失。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河北省唐山市药品检验所对赖氨葡锌片050902050903两个批号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及好娃娃药品四盒,证明同一品名及批号药品经唐山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

2、药品GMP证书,证明太阳石药业是经国家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3、河北省工商局对太阳石药业 “好娃娃”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认证书。

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唐民初字第42号判决书,证明“好娃娃”商标经司法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

5、原告2005-20068月期间对菏泽地区开具的发票明细,证明在被告任业务员期间原告未向菏泽地区供应过诉争药品。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节销售与售后服务第5153条,证明药品经营不允许向无合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供应药品,被告不具有销售合法资格,又无授权,被告个人销售药品是违法的。

16号证据证明原告销售的药品之一赖氨葡锌片经国家审批、符合国家标准并被检验合格。

7、经济导报记者初磊菏泽报道。名为“‘好娃娃’害了好娃娃,原代理商进退两难”,主要内容是:裂片药害苦患者、劣药是罪魁祸首。

8、网上百度贴吧-百科知识吧发表的名为“注意了!好娃娃氨酚烷胺颗粒成瘾性特大”的文章。

9、山东大众网论坛-地方论坛-菏泽论坛文章,标题“造假药(好娃娃)卖假药,要杀人的青岛太阳石医药公司”,副标题“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制造劣质药品(‘好娃娃’药品)”;

10、网上文章,标题“造假药(好娃娃)卖假药,要杀人的青岛太阳石医药公司最无耻的一幕”,副标题“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制造劣质药品(‘好娃娃’药品)”。

11、网上文章,标题“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生产假药差一点酿成人命”,副标题“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制造劣质药品(‘好娃娃’药品)”。                                              

12、网上文章,标题“造假药(好娃娃)卖假药,要杀人的青岛太阳石医药公司(图片)”,副标题“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制造劣质药品(‘好娃娃’药品)”。

13、百度贴吧-律师吧发表的“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制造劣质药品(‘好娃娃’系列药品)”文章。 

713号证据证明被告在多家网站、网址发布大量文章,利用虚假事实恶意诋毁原告及太阳石药业生产的系列药品,损害了原告及太阳石药业的品牌信誉和企业形象。上述文章标题各不相同,但其内容基本一致。

14200779牡丹晚报文章,标题“‘违规药品’仍在销售”。

15、大字报一张。

1415号证据证明被告利用虚假事实通过报纸、大字报等途径恶意诋毁原告及太阳石药业的品牌信誉和企业形象,进行不正当竞争。

16、菏泽市药品检验所HZ20071978检验报告。证明被告向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三家药店经营的药品不合格,菏泽市药品检验所对被告举报的样品进行检验,结果是不符合规定,被告用该结果大做文章。

17、青岛市药品检验所C20070002检验报告。证明对原告同一药品不同批号药品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属合格药品。

18、原告直接损失的计算明细。证明2006年和2007年相比,由于被告行为导致原告直接损失548584.60元。

19、委托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曾存在代理关系,被告司永光的代理权限是“负责我公司代理产品在菏泽地区的宣传、推广、收款等工作”。

20、原告向北京百度网站所发函件。证明针对被告发表的诋毁原告及太阳石药业的文章,原告申请北京百度网站进行删除,有的文章已经删除。

21、照片四张。证明被告同时代理几个厂家的药品,对原告构成竞争对手的身份,照片上面的手机号就是司永光的手机号。

被告司永光为反驳原告主张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告具有销售药品的权限。

3、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的验收入库单、供货单,及药品买卖合同书两份。

4、司永光的收货回执书,回执书签有原告仓库专用章。

34号证据证明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曾向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发货(赖氨葡锌片)。

5200512302006630司永光向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汇款结算(代理)业务收费凭证。

6、菏泽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三份、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凭证。证明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批号为050902050903050904的赖氨葡锌片为劣质药。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司永光的小灵通及宽带开户情况,对菏泽市药品检验所、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大众网菏泽分站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咨询。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调取的证据以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太阳石药业是经国家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使用在中药制剂、西药制剂商品上的好娃娃商标,200512月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2006831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11月,经营范围为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负责销售太阳石药业的系列药品,是太阳石药业的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被告司永光自2002年起负责对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产品在菏泽地区的宣传、推广、收款等工作,20069月双方解除了委托关系。

200729,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后,在菏泽牡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曹州药店,对原告经营、太阳石药业生产的“好娃娃”赖氨葡锌片进行了抽检,发现批号为050902的赖氨葡锌片有裂片现象。该局遂委托菏泽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菏泽市药品检验所于2007214出具HZ20070423号检验报告,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6692005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针对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抽查情况,菏泽市药品检验所又于2007731出具HZ20071978HZ20071979号两份检验报告,结论为:批号为050903050904的赖氨葡锌片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6692005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三份报告均只对药品性状(裂片)进行了检验,不涉及药品的成分。经调查咨询,对于药品裂片的形成有诸多因素,工艺、运输、储存及气候等原因均可能导致裂片的形成,吃了出现裂片的药品是否会产生不良反应,目前没有临床依据。

2007810月份,山东大众网论坛、百度贴吧等网站上出现了大量标题诸如 “注意了!好娃娃氨酚烷胺颗粒成瘾性特大”、“造假药(好娃娃)卖假药,要杀人的青岛太阳石医药公司”、 “造假药(好娃娃)卖假药,要杀人的青岛太阳石医药公司最无耻的一幕”、“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生产假药差一点酿成人命”的帖子,这些文章标题各不相同,但内容基本一致。文章使用了第一人称,文章首部均注有 “本信息绝对属实。我叫司永光,山东省菏泽市人”等内容,文章的主要内容为:“我从20029月代理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的好娃娃系列药品,20068月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取消代理。200611月份发现赖氨葡锌片有严重的裂片现象,多次与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主动向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此药,鉴定结果为:‘好娃娃赖氨葡锌片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6692005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也就是劣质药品。我们当地报纸、电台也报到了此事,引起了当地各界人士的关注。同时更希望得到全国各大媒体及所有爱心人士的帮助,使此劣药大白于天下,使此事有个解决的结局,中国的老百姓能吃上放心药,使中国的老百姓得到健康的保障,使中国的老百姓得到生命安全的保障。严厉打击制造假药、劣质药品的生产企业。”文章最后写明:“本人有山东省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菏泽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资料及图片。请登陆山东大众网-论坛-地方论坛-菏泽论坛。小灵通05305988819邮箱syg0507@163.com。” 山东大众网菏泽论坛上的发贴人显示为药药发(syg0507)。

200710月经济导报刊登了题为“‘好娃娃’害了好娃娃,原代理商进退两难”的报道,主要内容为:菏泽的医药代理商司永(化名)向经济导报记者透露,200611月起,他发现“好娃娃”丛壮赖氨葡锌片出现了裂片。半个月后,有患者反映服药后出现副作用。司永(化名)要求青岛方面调货未果,遂于2006年底向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经检验批号为050902050903的赖氨葡锌片不符合规定。该文章还详细报道了司永(化名)与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提前解除代理以及经济导报记者致电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调查此事的有关情况。                                             

另查明,被告司永光自20066192007618任山东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购销药品。此外被告司永光2007年还代理着信邦小儿清热宁颗粒、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康恩贝肠炎宁片、天图氯雷他定片等医药品牌。山东大众网论坛、百度贴吧等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中所写的小灵通05305988819,是司永光的小灵通号码,司永光的出生日期为197857。原、被告解除代理关系前,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在菏泽的代理商只有被告司永光一人。

本院认为:被告司永光虽然曾担任过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在菏泽地区的代理商,但双方在20069月解除了代理关系,现被告司永光担任着信邦小儿清热宁颗粒、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康恩贝肠炎宁片、天图氯雷他定片等医药品牌的代理商,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司永光是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2002年至20069月在菏泽地区唯一的代理商,与山东大众网论坛、百度贴吧等网站上出现的帖子中所述“我叫司永光,山东省菏泽市人”、“从20029月代理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的好娃娃系列药品,20068月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取消代理”的内容基本一致,帖子中所述的有关业务的详细内容也与司永光的业务范围“宣传、推广、收款”相一致。文章中所留的小灵通05305988819,是被告司永光一直使用的号码。文章中所留的邮箱地址由司永光拼音首拼字母和司永光生日组成。虽然被告司永光的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这些帖子不一定是司永光本人所发,但截至本案开庭之日,被告司永光从未在相关网站上发表声明表示上述内容非其本人所发,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菏泽市药品检验所于200729731出具的三份关于批号为050902050903050904的赖氨葡锌片的检验报告,只是针对药品性状进行的检验,并不涉及药品的成分。吃了出现裂片的药品是否会产生不良反应,目前没有临床方面的依据。上述帖子引用了菏泽市药品检验所针对批号为050902050903050904的赖氨葡锌片的检验报告,使用了“使此劣药大白于天下”、“严厉打击制造假药、劣质药品的生产企业”等夸大事实、混淆视听的语句,带有明显的诋毁性和贬低含义。这些内容基本一致的帖子分别使用了“注意了!好娃娃氨酚烷胺颗粒成瘾性特大”、“造假药(好娃娃)卖假药,要杀人的青岛太阳石医药公司”、“造假药(好娃娃)卖假药,要杀人的青岛太阳石医药公司最无耻的一幕”、“河北唐山太阳石药业生产假药差一点酿成人命”等标题,客观上误导了相关公众,损害了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原告提出被告实施了损害其商业信誉的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司永光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理由充分,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依据不足。因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不能完全确定,本院根据被告司永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永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诋毁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司永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山东省大众网论坛、《菏泽日报》上公开向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司永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 800元,由司永光负担3 000元,由青岛太阳石圣邦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 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兆胜

               审 判 员 刘思静

               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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