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菏民三初字第32号
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下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周耀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任安军,男,38岁,汉族,住山东菏泽花都商埠市场A6137、A6138号。
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安军侵犯商标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任安军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于2008年6月6日前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
三、本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守臣
审 判 员 苏兆胜
代 理审判员 梁春丽
二O O八 年 六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潘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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