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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一、“雪青”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
原告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是目前山东省规模最大的茶叶专业化生产厂家之一,其在茶叶产品上使用的“雪青”商标1992年获得注册,至起诉时已使用了13年。2005年5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莒南县剑青茶厂生产的山泉水水桶上,印有“雪青”文字,遂起诉请求法院认定“雪青”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05年9月30日,我院判决认定 “雪青”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莒南县剑青茶厂复制并使用“雪青”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 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我市法院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不仅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了市场主体的品牌建设,也为法院服务大局开辟了新的途径。
二、“尧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
原告山东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其生产的系列白酒上使用“尧王”商标,2003年该商标获得注册。被告大禾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定做、销售的公文包、笔记本等12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尧王”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为此,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尧王”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我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非同类也不相似,但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产品出自原告或者与原告有某种特定的联系,会导致原告利益的损失。同时原告的“尧王”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遂于2006年12月19日判决认定“尧王”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 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在我市影响较大。通过司法程序将“尧王”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市实施名牌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浮来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
原告浮来春酿酒公司的“浮来春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于1988年被核准注册,持续使用时间将近二十年,其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份额,并多次获得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正面评价,广告宣传遍及全国。被告日照市百食特食品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花生油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及图形,并以“浮来春,大品牌,值得信赖”等广告语对外进行宣传。为此,原告请求法院认定“浮来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我院审理认为,“浮来春”商标从客观方面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被告的行为“误导了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遂于2008年1月23日判决认定“浮来春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 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市已有一个酒类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经我院不懈努力,最终使“浮来春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成为我院司法认定的第三个驰名商标,这也是我市第四个驰名商标。通过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依法保护商标权人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推动企业品牌战略实施、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现实意义。
四、深圳“万科”商标侵权案
原告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房地产业的龙头企业,其注册的“万科”、“VANKE”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也是我国第一个房地产类驰名商标,不仅在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业中享有盛誉,在社会公众当中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万科”商标,其注册域名WWW.RZWANKE.COM中也包含了与“VANKE”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且在物业经营管理活动及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万科物业”、“万科”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域名;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这是我院取得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以来审结的首起驰名商标侵权案。该案涉及全国知名的上市公司、驰名商标,影响较大。立案后我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和信用担保先后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屏蔽被告公司网站等措施。随后,经我院多方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在日照日报上登报道歉;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万科”字样,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万科”名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 000元。后被告迅速履行了该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完全的满足。原被告对这一结果都非常满意,并对市中级法院的公正、高效给予了高度评价。
五、王炳瑞、五莲明珠钢球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原告山东五莲山狮钢球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钢球,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发展并维系了若干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原告与这些特定客户交易的特殊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并且原告将之明文列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被告王炳瑞原系原告公司销售科长、商业秘密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其在辞职后在五莲县瑞华轴承配件厂以及五莲明珠钢球有限公司任职,大量生产钢球,销售到原告的主要特定客户处,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特定客户之间交易的特殊信息,构成了我国法律上的商业秘密。被告王炳瑞利用其所掌握的上述商业秘密,将钢球主要销售到原告的特定客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遂于2007年12月14日判令王炳瑞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五莲明珠钢球公司对其中相应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此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本案是我院审结的第一起大额赔偿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审理对于制止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六、日照海博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济宁华一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主营造纸机械,兼营其它轻工机械,为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质量,原告将制浆造纸等设备拍摄成照片,并制作了产品样本。被告日照海博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产品样本上使用原告产品照片以及产品样本上的图片,并向客户散发。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现存的侵权产品样本,登报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案经我院主持,双方当事人最终于2005年11月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的调解结案,同样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侵权人以适当的制裁,同时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七、《科学导报》社网络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瞿旋系日照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国家一级作家,其独立创作的长篇报告文学《苦门里走出的博士兄弟》,于2004年5月由山东友谊出版社公开出版。2005年1月5日起,被告《科学导报》社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科学导报网站上进行连载。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交涉并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致歉,支付报酬并赔偿经济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长篇报告文学《苦门里走出的博士兄弟》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科学导报》社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网络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于2006年9月15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我院审结的第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我院勇于创新,探索了“责任转换式”的判决方式。即我院在依法判决“被告在《科学导报》及其网站上、《日照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的同时,为防止因被告 “不作为”,致使该项判决内容落空,为被告设立了“转换式责任”——“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则由本院强制代被告在《齐鲁晚报》、《日照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后果均由被告承担”。后被告果然逾期未履行该判决内容,我院即强制代被告刊登了声明,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与其它金钱支付内容合并,一并向被告强制执行。由此较好地将对权利人的保护落到了实处。
八、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
被告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公司未经我市摄影家协会数位会员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用在企业广告宣传画册或企业网页中,用于宣传各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此,上述房地产公司被诉至我院,形成7起同类案件。
近年来,我市奥林匹克水上运动公园,水运会基地、万平口海水浴场、灯塔广场等海滨景观已成为我市对外宣传的名片,也吸引了众多摄影家聚焦于此,诞生了一批画面精美、意境深远、独具慧眼的摄影作品。这些作品既是个人艰辛创作的成果,也是我市宝贵的精神财富,对此应给予充分的保护。这批案件就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典型代表,其中有判决结案的,也有调解结案的,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
九、“圣瓦伦丁”商标专用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案)
原告胡顺兴是青岛市市南区圣瓦伦丁数码婚纱摄影馆个体经营业主,于2007年1月14日取得“圣瓦伦丁” 商标注册。被告许重利2006年7月17日获准经营莒县圣瓦伦丁婚纱摄影处,经营范围是:婚纱摄影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将“圣瓦伦丁”作为其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取得“圣瓦伦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2007年1月14日,被告取得“圣瓦伦丁”商号权的时间是2006年7月17日,原告以在后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来诉争被告在先取得的商号权,法律依据不足。且被告亦未在其经营场所和摄影外景车刻意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圣瓦伦丁”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形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遂于2008年3月3日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该案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案件,在判决中诠释了在处理此类权利冲突案件中应遵循的“保护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十、意大利鲁梅卡滚筒股份公司诉日照长运工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
原告意大利鲁梅卡滚筒股份公司诉称,原告系世界托辊行业著名企业,拥有制造托辊的特有技术(该技术对外严格保密),于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日照长运工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多人行等电子商务网站宣称其生产的托辊产品使用了原告的迷宫式密封技术。事实上,原告从未与被告发生任何商业往来,也未授权许可被告使用其企业名称和上述技术,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案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尽管尚在审理之中,但我们庄严承诺,我们会信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树立“涉外无小事”的意识,给予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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