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菏民三初字第34号
原告:晁会想,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网络写手,住菏泽市牡丹区何楼乡晁大庄。
被告:张永梅,女,菏泽市花都商埠市场良友书店业主经营地址:菏泽市夹斜路文化市场8054号。
原告晁会想因与被告张永梅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晁会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晁会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会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晁会想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兆 胜
审 判 员 李 守 臣
代理审判员 潘 宜 英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春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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