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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原告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圣立堂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雷丰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07-14 11:03:17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济民五初字第24号
 
原告: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花阳路6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325、327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继勇,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立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宏泰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杨雷,董事长。
被告:山东雷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宏泰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杨雷,董事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布夫来、商显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圣立堂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雷丰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继勇;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布夫来、商显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圣立堂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异福酰胺片剂》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转让技术,被告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共计80万元,技术转让费按照转让的不同阶段分四次支付,逾期付款每拖延二日,承担当期金额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山东雷丰药业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10月31日取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转让费30万元。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欠付该款项。另外,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山东雷丰药业有限公司直接参与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资料的交接及药品的注册均由其完成,其应作为合同一方承担付款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转让费30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违约金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庭审中共同答辩称:(1)、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答辩人认为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3)、答辩人认为原告与答辩人2005年4月10日签订的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4)、双方签订的所谓新药“异福酰胺片”到2005年止,至今己不是新药,己进入公有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新增品种名单就包括了“异福酰胺片”。(5)、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转让费3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不予支持。(6)、原告应返还给答辩人支付第一期转让费30万元及其他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 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所欠原告的合同款,被告以分期还款的方式,支付给原告。支付时间:(1)、2008年7月20日前支付5万元;(2)、2008年8月20日前支付5万元;(3)、2008年9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4)、在获得“异福酰胺片”生产批件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合同款20万元。
二、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的付款时间的任何一期支付欠款,则原 被告双方于2005年4月10日签订的“异福酰胺片”新药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原告不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并且原告可依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欠款本金及20万元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 400元,财产保全费3 02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予交,被告于2008年7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朱   秀   平
审  判  员         张        玲
 
 
               二 0 0八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王   盈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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