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菏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刘扬,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道碑街27号公安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心中,男,45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菏泽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刘付德,台长。
被告:桑丽艳,女,菏泽电视台职工。
被告:周刚,男,菏泽电视台职工。
原告刘扬因与被告菏泽电视台、桑丽艳、周刚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2、恢复著作权人应获得的荣誉;3、向原告赔偿损失6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扬于2008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扬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兆 胜
审 判 员 李 守 臣
代理审判员 潘 宜 英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春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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