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菏民三初字第40号
原告:户占坤,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鄄城县百亮眼镜中心业主,住鄄城县鄄二路南段。
被告:李欠德,男,42岁,汉族,鄄城县忠华眼镜店业主,住鄄城县鄄二路北段路东。
原告户占坤因与被告李欠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在鄄城县电视台原播出广告的频道和时段播发致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户占坤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户占坤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占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户占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守臣
审 判 员 苏兆胜
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
二 ○ ○ 八 年 八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梁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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