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菏民三初字第44号
原告:桑秋华,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摄影家,住菏泽保险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李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毛家湾1号。
被告:菏泽市旅游局。
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37号。
原告桑秋华因与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菏泽市旅游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秋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桑秋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秋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桑秋华负担。
审 判 长 苏兆胜
审 判 员 李守臣
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
二 ○ ○ 八 年 八 月二 十二 日
书 记 员 梁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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