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菏民三初字第52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由洪涛,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百通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建兵,经理。
被告:曹县百通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庆伟,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合聚,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百通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曹县百通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守臣
审 判 员 苏兆胜
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
二 ○ ○ 八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丁娣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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