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菏民三初字第60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由洪涛,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路1516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华,经理。
被告: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三信广场。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80号。
负责人:石春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三信广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守臣
审 判 员 苏兆胜
代 理 审 判 员 潘宜英
二○○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柳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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