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民四庭)负责审理我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等民商事案件,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相关庭室工作。
1998年,我院成立企业破产庭,负责我院辖区内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及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2002年我院以企业破产庭审判力量骨干为主体,成立了民四庭。民四庭的受案范围较企业破产庭有了很大的扩展。近年来,民四庭依法审结了一大批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由于工作成绩突出,200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我院民四庭“集体二等功”荣誉称号。民四庭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民四庭现有工作人员10名,其中庭长1人、副庭长2人、审判长3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民四庭审判员学历均为本科以上,均有至少10年的审判工作实践经验。审判人员年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是一支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过硬业务水平的优秀审判队伍。
附:民四庭工作人员名单
庭 长 张爱国
副庭长 董丽雅
殷玉昌
审判长 徐特夫
李 波
刘 雁
其他工作人员
陈 涛
潘洪艳
李名扬
杨振生 |